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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两票制将启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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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热的“国家版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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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从目前各方透露的信息来看,“重庆版”将成为现阶段最接近国家版“两票制”文件的预热版本。

    《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“两票制”实施方案(试行)》将很快公布,并在20161230日正式启动,2017531日前为过渡期——201761日起,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“两票制”。

    不同于此前安徽、陕西等地的两票制政策,此次重庆文件开宗明义表示:“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九部委(局)《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‘两票制’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⋯⋯

    分析观点认为,这传递出了两个重要信息。

    首先,国家两票制文件可能已经在系统内部下发到了各地,按照这一进程,国家政策的公布也已经进入倒计时;其次,重庆文件篇首明确是根据国家文件制订,因此如无意外,相比此前出台的公文,这份地方文件将在很大程度上“透露”和“传递”出国家两票制政策的诸多重要信息。

    如何界定

    重庆文件的实施范围包括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,包括基层医疗机构、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。

    文件同时明确,“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,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。鼓励部队医院、民营医院、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实施‘两票制’”。

    而留给药企的时间显然已经不多。

    按照时间表,重庆“两票制”在20161230日起启动实施;2017531日前为过渡期。

    据悉,文件要求,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应充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,确定在重庆市的一级商业代理关系,41日前在药交所平台进行更新,同时签署并公示承诺书;41日后应根据药品采购试用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配送渠道。201761日起,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“两票制”。

    对企业普遍关注的工业和商业界定问题,文件则明确,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(集团)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、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,可视同生产企业;合规委托生产的药品,委托企业(集团)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(集团)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,可视同生产企业;以上情形仅限1家商业公司、1家国内总代理。

    “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、分公司、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挑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,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。对于实施药房托管的公立医疗机构,经营企业可委托其托管放配送,但不得发生购销行为,即不得开票。”

    同时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,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。

    处罚严厉

    而对仍然在议论甚至观望中的其他省份来说,将很可能最先在重庆感受到“两票制”落地的力度。

    按照消息显示,重庆文件中明确加大了对于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。

    据悉,重庆政策强调,“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,建立健全跨部门、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,鼓励企业间互相监督举报,根据发现的问题线索,适时组织开展‘两票制’专项监督检查。充分利用药交所药械信息全程追溯系统开展监管,通过追溯药品流向发现问题线索,对存在异常的情况向医疗机构和企业发出警示。”

    不仅如此,对违法药品监督管理和税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的,相关部门予以严厉处罚,情节严重的甚至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。

    而对以往这一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提供虚假材料,故意规避相关规定的企业,将被毫不留情地列入重庆药交所“黑名单”,

    根据《重庆药品交易所医药公共交易监管评价办法》,取消会员资格,生产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交易所挂牌交易产品的配送活动;对索票不严、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,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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